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正確適用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新規定,對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解釋第一條作出正向規定,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據介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解釋對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關于過失相抵規則的使用。結合生態環境侵權特點,解釋遵循侵權責任法基本理論,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重大過失,侵權人請求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基礎上更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此外,解釋還對第三方治理中的損害賠償、第三人侵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等作出規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正確適用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新規定,對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解釋第一條作出正向規定,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據介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解釋對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關于過失相抵規則的使用。結合生態環境侵權特點,解釋遵循侵權責任法基本理論,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重大過失,侵權人請求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基礎上更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此外,解釋還對第三方治理中的損害賠償、第三人侵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等作出規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正確適用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新規定,對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解釋第一條作出正向規定,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據介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解釋對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關于過失相抵規則的使用。結合生態環境侵權特點,解釋遵循侵權責任法基本理論,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重大過失,侵權人請求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基礎上更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此外,解釋還對第三方治理中的損害賠償、第三人侵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等作出規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正確適用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新規定,對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解釋第一條作出正向規定,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據介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解釋對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明確關于過失相抵規則的使用。結合生態環境侵權特點,解釋遵循侵權責任法基本理論,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重大過失,侵權人請求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基礎上更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責任。
此外,解釋還對第三方治理中的損害賠償、第三人侵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等作出規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